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仓库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152号令规定,进口婴幼儿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安全,我局决定开展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存储仓库认可管理工作。在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场所名单公布后,尚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从上海口岸进口的婴幼儿食品不得存放至未取得认可存储资质的存储仓库。